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維護捐贈人的意愿,保證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 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(以下簡稱基金會)工作規范和資金合法使用, 依法履行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監事會 (以下簡稱監事會)職責,行使監督檢查權利,根據《基金會管理 條例》和基金會章程及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財經制度等有關規定, 特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基金會及其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。
第二章 組織機構
第三條 監事會受基金會業務主管部門領導。
第四條 監事由基金會業務主管部門、主要捐贈人和發起人分別 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,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,監事二人。監事長由 監事會設定。
第三章 監事會職權和監事人職責
第五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下例職權:
(一)對理事會的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;
(二)檢查、審核財務帳目和有關資料的真實性,就有關問題 向理事會、理事長、秘書長及有關人員提出質詢,必要時經請示基 金會業務主管部門可對基金會進行審計;
(三)對理事會的決策行為、運營業績和資產保值增值狀況進 行綜合評價,并向基金會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有關人員的任免或獎懲 建議;
(四)當理事會的決策事項可能損害捐贈人利益和基金會權益 時,監事會可建議理事會復議,必要時向基金會業務主管部門報告;
(五)對基金會重大投資活動,和一次涉及金額超過 100 萬元 的重大開支、一次超過 40 萬元的物品采購,及專項基金活動進行重 點監控,基金會要事先征求監事會的意見。
第六條 監事會對基金會重大支出項目要報經基金會業務主管 部門批準。
第七條 監事會要堅持全體監事共同職責有效與分工負責相結 合的原則。監事會成員的職責是:
(一)監事長:1.主持監事會工作,召集監事會會議,主持起草 和審定簽署監事會年度監督評價報告、決議和建議,并負責檢查實 施;2.代表監事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,負責就有關重大監管事項與 理事會交換意見;3.基金會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。
(二)監事:1.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,就重大監督事項調查取 證;2.不定期查閱公司有關財務、經營情況方面的資料; 3.有權 對基金會提交的文件、材料提出質疑, 要求說明;4.有向監事長提 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;5.在監事的會議上有權充分 發表意見,對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;6.負責搜集、整理監督工作 的有關材料、文件、會議記錄, 做好監事會議的各項工作;7.監事 長交辦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章 監事會議事制度
第八條 監事會議事主要采取定期會議、專題會議和日常工作聯 系等制度。
(一)定期會議主要是對基金會年度營運狀況進行審核,每年 召開兩次,分別在半年度、全年財務報表編制后召開;
(二)專題會議主要是對基金會的重大募集、投資活動以及重 大經濟利益事項進行研究;
(三)日常工作聯系制度是監事會為溝通信息、了解情況、調 查研究協調工作等,建立的一種工作聯系。
第九條 監事會議應事先書面通知全體監事,由全體監事參加, 并做會議記錄,形成會議報告需經監事長和監事簽字。
監事會認為必要時,可邀請理事長、秘書長、財務負責人等列 席會議。
第五章 監事會工作報告制度
第十條 監事會要建立工作報告制度。包括:年度監督評價報告、 重大監督事項報告。報告主送基金會理事會,抄報基金會業務主管 部門。
第十一條 年度監督評價報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:
( 一)主要監督意見
1.本年度預決算計劃及執行情況;
2.理事會重大募集、投資活動及營運決策的決策程序合法合規性;
3.財產保值增值狀況;
4.財務制度建立、執行和監督情況;
5.其他需披露的重要情況。
(二)存在的問題及分析
1.對理事會年度資產運作、預決算、重大決策及執行、內部控 制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;
2.對問題發生的原因、后果及對今后發展帶來的影響進行分析。
(三)結論和建議
1.監事會對理事會年度工作的總體評價;
2.對基金會工作存在問題提出的改進建議。
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
第十二條 對監事會及其成員的考核,根據干部管理有關規定, 采取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的辦法。考核的內容主要是履行工 作職責的情況,考核的結果作為對其續派、更換和獎懲的依據。
第十三條 監事會成員在基金會不得領取報酬。監事在任期內成 績顯著的可給予獎勵;監事違紀違規的,視其情節輕重,給予警告 和更換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由基金會承擔,在管理費用中 列支。主要包括聘請中介機構費用、差旅費、文印等必需費用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 10 月 31 日一屆二次理事會審議通 過實施。2022 年 12 月 28 日三屆四次理事會重新修訂并實施。